(1)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到我县服务的“四项目”人员须提供县引导办或团县委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材料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服务期已满的“四项目”人员也可持相应的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县“引导办”或团县委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
(2)晴隆县任职满一届以上(在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上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村(农村社区)(莲城镇南街社区、中心社区、东北社区除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须持乡(镇)党委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证明须注明任职时间)。
(3)晴隆县户籍(或晴隆生源)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县民政局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其属于晴隆县户籍入伍(或晴隆生源的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证明。
(4)现驻晴隆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须持部队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须注明军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属姓名)。
(5)报考晴隆县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及子女职位的考生,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属于晴隆县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及子女的证明,证明须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服务年限已满5年的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组织人社部门关于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本招聘简章和《2016年晴隆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提交本人报名所需的资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填写错误或隐瞒个人信息报名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
(三)加分照顾政策
1.加分政策
本次招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实行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3)父母双方均系黔西南州农业户口的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加5分;
(4)晴隆县户籍(或晴隆生源)的退役士兵报考非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的:加10分。
2.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填写《2016年晴隆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加分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加分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由招聘单位报名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对未按要求填写和提交《加分审核表》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考生在报名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父(母)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须提供县级以上表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均系黔西南州农业户口的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农村二女绝育户子女证明材料原件及《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并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
(4)晴隆县户籍(或晴隆生源)的退役士兵须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县民政局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其属于晴隆县户籍入伍(或晴隆生源的入伍)的退役士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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