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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南人民政府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232人公告
2016-03-28 16:37:15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海南 浏览次数:0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基础教育人才队伍质量,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实施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工程,坚持“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本省,下同)为部分学生规模原则上在800人以上的公办中小学校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

一、2016年引进岗位

2016年海南省计划面向全国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25名、学科骨干教师207名(具体岗位信息见附件1)。

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涉及年龄、教龄、任职时间等以截止2016年3月30日计算)。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与引进职位要求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身体健康,未出现过违法违纪行为。

(二)县中及省一级学校

(引进学校:白沙中学、万宁中学、屯昌中学、五指山中学、琼中中学、澄迈中学、昌江中学、昌江矿区中学、临高中学、儋州市第一中学、儋州市八一中学、乐东中学、华东师大附属第二中学乐东黄流中学、陵水中学、保亭中学、海南师大附中、海南热带海洋学院附中、定安中学)

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地级市(含地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或任职学校被评为地级市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高中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地级市及以上示范高中或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三)其他完全中学(含高级中学)

(引进学校:三亚海棠区林旺中学、万宁市第二中学、万宁市第三中学、澄迈思源高级中学、澄迈二中、临高县实验中学、儋州市第二中学、儋州市新州中学、儋州市思源高级中学、乐东思源实验高级中学、文昌市实验高级中学)

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且任职学校被评为县级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