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但一个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选择蒙古文试卷的应聘人员,必须用蒙古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应聘人员,必须用汉文作答;报考“蒙汉兼通”岗位(职位)的应聘人员,笔试须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笔试时间:2016年1月20日上午9:00—11:00; 笔试考点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参加考试。
4、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后加2.5分。
5、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在报名网上公示3天。
(五)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按照每个岗位(职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选。定向招聘岗位(职位)比例达不到1:3时,可按1:2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范围的,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且急需、紧缺的研究生可按1:1比例确定资格复审范围的人选。按照报考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确定专业测试人选。因达不到资格复审比例的岗位,取消本岗位(职位)的招聘计划。同一个岗位(职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报考末尾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面试(专业测试),若达不到面试(专业测试)比例的职位取消本职位的面试(专业测试)资格。
2、进入专业测试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
3、应聘人员须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原件参加资格复审,盟内生源已迁出户籍关系的应聘人员由户籍迁出地派出所盖章确认。户籍在集体户上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
4、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要认真填写年龄、民族、学历、学位、专业、加分条件等各类信息,凡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或不符合所填报岗位条件的,一律取消其专业测试资格。
5、应聘“项目人员”岗位,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盟、旗(区)人社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纳入盟、旗(区)“储备人才”,由各级人社部门提供服务期间的年度考核表。
6、资格复审工作由盟人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织、人社、公安、教育部门及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设立学历审核组、身份证和户籍审核组、资格审核组,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上公布。
7、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专业测试)环节。
(六)面试(专业测试)
1、本次统一招聘面试(专业测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由盟人事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面试(专业测试)工作由各自专项领导小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特点组织实施。报考卫生、教育招聘岗位面试(专业测试)采取试讲和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2、面试(专业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当场公布。
3、本次面试(专业测试)应聘人员根据自己的需求可用蒙汉两种语言作答,应聘“蒙汉兼通”岗位(职位)的人员必须用汉语作答;应聘其他岗位(职位人员)用蒙古语或汉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应考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时明确所用语种。
4、面试(专业测试)费用80元/人,在资格复审合格后一并收取,减免办法与笔试相同。
5、面试(专业测试)地点、时间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七)总成绩的计算和公布
1、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2.5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面试(专业测试)总成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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