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聘用及待遇
经考察合格、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送区卫生计生委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2016年应届毕业生,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公开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方能流动。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并按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培养费和违约金。
十一、招聘纪律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原标题: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四季度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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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涪陵区考核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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