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综合考核对象,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在报考同一岗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如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按上述体检递补办法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每个岗位递补总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考核的重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时并对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对象:①受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因犯错误曾被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④违反计划生育的;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⑥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政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⑦有其它不宜聘用情形的。
(七)公示
考核合格人员为拟聘对象,经集体研究后,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娄底市人社局、娄底市卫生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审批与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同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人员试用期一年(已参加了工作的在职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要求
(一)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建立健全招聘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要加大对招聘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所需岗位要求、规定资格条件及规定程序进行招聘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准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的处理或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领导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四)本方案未明确的事宜按湘人社发〔2011〕45号和娄人社发〔2014〕68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人:谢立新,联系电话:0738-8312598。
原标题: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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