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一)笔试
笔试考点设置在罗甸县,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笔试只考一科,其中:教师类职位笔试科目为《教育基础知识》,其余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
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14年11月21日(上班时间),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领准考证的,代领人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被代领考生委托书。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考。
(二)面试
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职位招聘计划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比例以内(含1: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所有职位面试均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将在罗甸县人力资源网上另行通知,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面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考。
(三)总成绩计算及其他事宜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报考人员须参加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及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六、体检
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
体检必须在罗甸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可进行进一步检查,并对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罗甸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空缺职位可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对《招聘简章》发布时部分招聘职位未明确到具体岗位的,体检工作结束后,对该职位体检合格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确定该职位的具体岗位。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选定后考生立即签名确认。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罗甸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具体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工作须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二人及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做出考察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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