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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58人公告
2014-08-15 14:12:16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辽宁 浏览次数:0

4、面试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后,按招聘计划与各岗位进入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持报名登记表到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核人员在报名表上签字,加盖公章。资格审查的内容为报考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原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所缺空额,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www.12365.ln.cn)另行通知。

面试人员递补工作应在面试人员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名单已公布,递补人员的名单不再通过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公布,由用人单位通知递补进入面试的应聘者。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形式将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ln.cn)另行通知,不再电话通知。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聘用。

应聘人员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权重比例5:5计算得出。

5、体检

(1)根据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

(2)体检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负责组织。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因体检不合格或报名人员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职位空缺,需递补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体检人员应在一周内完成,递补仅限一次。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参加原体检的医生不能参加复检。复检内容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6、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选,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需递补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考核人员应在一周内完成,递补仅限一次。

7、公示与聘用

(1)公示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用人单位将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相关规定

(一)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等,视为自行放弃。

(二)考试报名时每人须交考务费50元。

(三)面试不收取任何费用,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七、其他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24—31512589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