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一岗位的末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取面试成绩高的应聘人员,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都并列的,组织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
八、体检和考核
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要求,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
九、公示与聘用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4、2014年应届毕业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聘用手续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5、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列编等相关手续。
6、按规定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
十、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专职督查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咨询、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0471)6905992 6606180
技术咨询:(0471)6281828
举报电话:(0471)6913124
咨询、举报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期间政策、技术咨询电话正常开通)。
附: 2014年劳动信息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需求计划申报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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