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核分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总分值各为100分。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详见《一览表》。
笔试时间暂定为2014年3月15日,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50%+《专业科目》×50%。
(二)面试
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比例达不到1:2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进入面试考生的笔试成绩不低于此次招聘岗位中按1:2比例人数进入面试的最低分。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当场公布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报考岗位要求专业面试的考生,除参加结构化面试外,还需参加专业技能面试,总分值100分,专业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这部分考生面试成绩的计算方式为: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40%+专业面试成绩×60%。
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四)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笔试总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县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经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经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八、公示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者,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按相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九、聘用审批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与考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负责组织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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