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3.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其中,在最后一学年(正式毕业前)入伍并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士兵,视为符合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4.符合《关于做好2011年大学生村官聘任期满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委组综〔2012〕3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2011年大学生村官(即选聘生)。
特别说明:(1)曾通过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考生,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2)除闽人发〔2006〕10号文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外,考生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
(五)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将在泉州人事网、泉州人事考试网发布,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的成绩为准。
(六)笔试成绩合格线
1.学历要求为大专且专业要求为“护理学类”的岗位笔试成绩(加分后,下同)合格线为60分。
2.泉州市光前医院、泉州市急救指挥中心、泉州市第三医院以及泉州市传染病防治医院等单位专业要求为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所有岗位和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线为40分。
3.上述岗位除外的其他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线均为50分。
五、考核、体检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对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在招聘单位编制允许范围内,取所有并列的考生为体检人选。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其中,应聘市中心血站岗位(岗位代码01)的人员还应根据卫生部《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67号)和《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要求,进行乙肝等相关项目检测。
3、体检的组织。体检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具体事宜在泉州人事网、泉州市卫生局网站另行通知,体检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二)资格复审与考核
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配合招聘单位和市卫生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审考核工作。考生未配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政审考核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及聘用资格,情况特殊未能按时按成政审考核工作的,须事先向泉州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
资格复审由招聘单位及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其中,属于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考生,须在复审时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动证明、同意辞职证明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否则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政审考核阶段,由招聘单位或市卫生局采取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和综治情况调查等方式对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资格复审及政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
根据笔试成绩和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泉州人事网和泉州卫生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后,由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考生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资格复审、政审考核、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次数由市卫生局商市公务员局确定。具体事宜在泉州人事网、泉州市卫生局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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