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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眉山选聘市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局局长的公告
2013-09-13 16:37:09   地区:四川   浏览:0

(三)确定初始人选

1、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首先签订眉山市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局目标任务承诺书。不签订目标任务承诺书者,即取消竞聘资格。

2、市委组织部组成评价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选分阶段进行初评和复评。根据评价情况,每个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初始人选。

(四)综合考察

安排初始人选到园区等招商引资一线实地见习和调研,市委组织部采取对调研成果综合评价和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对初始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根据综合考察和干部日常表现情况,按每个职位1:2比例,确定提交市委常委会差额票决人选。

 

(五)市委常委会差额票决

市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进行酝酿,并从每个职位2名人选中差额票决产生拟聘任人选。

(六)签定目标责任书

按相关规定,与聘任人选签定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责任书。同时,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职位人选需承诺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待遇

(一)设置工作目标任务

市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局局长聘任期内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实行全脱产专职招商。具体目标任务详见《眉山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浙江经济合作局局长主要职责和任期目标任务》(见附件2)。

(二)考核办法及措施

1、任期目标考核。对驻外经济合作局局长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每年度,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选聘人员承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运用。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继续聘用,并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考核奖励;对成绩突出者予以重用;未完成任务的,予以解聘。

(三)有关待遇

1、现任副县级以上干部被聘任为驻外经济合作局局长期间,享受局长相关待遇。

2、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人员符合副县级领导干部提拔条件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选聘。被聘任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免去试用职务并解聘。

3、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人员不符合副县级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的,聘任期间履行局长职责,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达到相关任职条件后予以提拔重用。

4、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竞聘上岗人员,聘任期间履行局长职责,享受相关经济待遇。聘任期满3年后,完成目标任务的可续聘;表现优秀、业绩突出且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为事业人员。

5、对市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局局长实行绩效考核,兑现奖惩。

6、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任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职务晋升与原单位干部同等对待。

五、未尽事宜由眉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