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3.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4.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同级人社局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5.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核
考核主要审查报考者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审查报考者聘用成绩和所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学历学位、身份等证件)、档案是否真实,审查个人诚信、品德、心理健康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报考岗位要求,调查报考者单位(学校、群众)对其评价,对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六、递补
因体检、考核环节不合格或者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出现的缺额,可在本岗位参加面试落选的人员中按照本公告办法和聘用成绩高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七、公示
(一)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县城管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专业、学历、成绩、拟聘用岗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在公示期间内,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以匿名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举报者反映情况不实或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反映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不聘用。
八、聘用与管理
(一)公示无异议者,由县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大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二)工资待遇:月工资1200元,购五险,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确定。
(三)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人社部门人事代理。
(四)县城管部门对辖区内聘用的协理员建立统一的实绩档案,并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五)县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大队每周年要对受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开展评比活动。考核和评比结果计入本人档案,并报县城管局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解聘。
九、纪律与监督
(一)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0831—6200179(县城管局纪检组)。
十、本公告由宜宾县城镇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咨询电话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 0831—6611364
(二)所有信息公布唯一指定地点
县城管局公示栏。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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