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泉州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与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告
3、考察形式。主要采取谈话、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和综治情况调查等方式。
4、其他要求。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在一个月内及时提供相关考察材料。考生未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及聘用资格。
(三)公示、聘用和相关待遇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拟聘用人选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组织、人事及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拟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见习期一年),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本次新招聘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但所应聘单位若在今后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转企改制,其待遇按转制后新进人员的相关待遇执行。
报考“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培养项目”招聘岗位的拟聘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选择聘用单位(乡镇卫生院),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培养、待遇、聘用等规定按照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及2013年度该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各环节的递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88716657。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泉州人事考试网和石狮人才网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在本次招聘考试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招聘工作政策等相关问题请咨询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石狮市卫生局,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网上报名、缴费等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泉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595—22115511。
(四)本通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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